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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残液引火烧人身五岁童告状获赔偿

刘万璞 齐景伟
1998-07-18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这是一桩因在公共场所倒液化气缺罐中残存的废气而造成的烧伤人身的赔偿案。这幕悲剧的幕后导演者是一个被人们称为“烟枪”惠新,一个是某企业的职员官明臣。

1997年12月22日,河南省南召县城的某企业职工官明臣在去城西区装液化气时,将罐内残存的废气倒在街道边。难闻的异味儿使街巷内的60多岁的钟子仁老汉用拐杖敲着地板抗议官明臣:“这是你干的好事儿?公共场所你把这脏臭的东西倒在这里不分明是遭践人吗?”而35岁的官明臣却蹬上自行车扬长而去。

上午11时左右,在县城上学前班的5岁童符丽丽刚好放学路过此地,她边走边唱着儿歌。

“哟,丽丽唱得真好听。”符丽丽回头一看是邻居惠新叔叔,天真地说:“谢谢叔叔”。“叔叔回去,顺路把丽丽带回家”。说着,惠新把自行车放下,边走边随手点燃一根香烟后,把带着火苗的火柴棒扔在地下,惠新还没走到丽丽的跟前,“轰”的一声,地上一团浓烈的火团将丽丽吞没,丽丽当场昏了过去。

惠新与闻讯而来的人们一起把丽丽送往医院抢救。经过医务人员的精心治疗,丽丽的生命虽然保住,但她永远失去了左眼。

在医院治疗期间,惠新倾其所有给丽丽疗伤已花去了1.3万元。丽丽因做植皮手术仍需转至郑州市医院治疗,符丽丽家人多次与官明臣协商出部分治疗费未果,一纸诉状将官明臣、惠新告到了南召县人民法院。

法庭通过大量调查取证后,于日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通过目击证人的当庭质证,法官认为,被告人惠新在不明第一被告官明臣倒液化气罐内残存废气的真相的情况下,由吸烟造成原告烧伤致残,负有主要责任;被告人官明臣在公共场所倒易燃易爆危险品,应该预见到对周围环境、安全可能发生意外或造成不良后果,负有一定责任。

通过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

被告人惠新除已付原告人1.3万元外,另再一次性向原告赔偿伤残费2.5万元;被告人官明臣一次性向原告赔偿医疗、伤残等费用2万元。

至此,使这桩少见的案子圆满地划上了句号。但本案再次提醒人们,在使用液化气时,一定要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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